安徽马鞍山的张小姐在网上购买了一台豆浆机,快递人员送上门时,要求她“先签字后验货”,并说这是公司规定。由于担心物品损坏,她要求先开箱验货再签字。一时间双方僵持在“先签字还是先验货”的问题上。由于急于拿到东西,张小姐最终还是先给快递员签了字才拿到了包裹,让她庆幸的是物品没有损坏。 目前,多数快递公司都执行“先签字后验货”的规定,“先签字后验货”已经成为大量快递纠纷的根源之一。根据《消费者权益保护法》第八条之规定:“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、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”。作为收件人,要求在签字前验货是知悉快递公司服务内容、货物是否损毁缺失等情况的前提。而“先签后验”这种行为明显侵犯了消费者的知情权和公平交易权。此外,部分快递企业在快递单背面的《快递服务协议》中标注的“收件经收件人或代收人签收或签章后,视为快件已安全送达”也是一种霸王条款,不具有应有的效力。 货物损坏不负责 南京的马先生在网上买了部手机,货物送到后快递员让先签收,快递员走后,马先生拆开包裹发现手机外壳严重磨损,然后打开窗户叫快递员不要走,说货是坏的,快递员答应了,可他下楼发现快递员已走。跟卖家联系,卖家说拒收才能处理,再联系快递公司,快递公司说签收就没法拒收了。 在网购领域,运输环节争议较多,尤其是家电、家具类产品易碰撞损坏,事后很难界定责任,物流公司大都不认账,而卖家也不愿赔偿。即使找到责任方,如果货物没有保价,也赔不了多少。按照《消费者权益保护法》规定,如果消费者没有选择保价,就视为放弃保价的权利。根据我国2008年1月1日开始实施的《邮政行业标准——快递服务》规定,对没有购买保价(保险)的快件,一旦遗失,快递公司的赔偿标准应按照《邮政法》、《邮政法实施细则》及相关规定办理,而根据《邮政法》第三十三条第(三)款“非保价邮包,按照邮包实际损失价值赔偿,但是最高不超过国务院邮政主管部门规定的限额”。在《国内特快专递邮件处理规则》中又将这一原则具体化为按实际损失补偿,但最高补偿金额不超过所付邮费的2倍,包裹类的物品最不超过所付邮费的5倍。 送货不上门 2010年春节前,身在广州的合肥姑娘小李给爷爷在网上买了一件羽绒服。令小李没有想到的是,快递员竟然打电话让80多岁的爷爷到小区门口去取,当天天空还飘着雪花,爷爷去取物品时差点摔跤。 据消费者协会统计,消费者投诉的类似送货不上门等问题不在少数,当前大部分快递公司都会在“送货上门”这项服务内容上打个折扣,有的送到楼下,有的送到小区门口,更有甚者直接要求客户到配送站自取。网购时,消费者支付了快递费委托快递公司运送货物,快递公司如承诺为送货上门就必须依法履行合同。如果快递人员拒绝送货上门,消费者完全可以向工商、消费者协会等部门或组织投诉。当然,消费者如果不是很忙货物不太重,也可以自己下楼拿货物。 |