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个人包裹如何办理征税

作者:青岛DHL快递 来源: 日期:2015/12/25 20:38:26 人气: 标签:DHL资讯
 

个人包裹,如何办理征税?
问题标题:个人包裹,如何办理征税?
问题内容:海关同志,您好! 我从英国通过DHL邮寄包裹回国,目前还在清关中,请问我应该怎样办理通关手续,因为DHL不帮助我们进行征税,要到海关营业厅吗?包裹是邮递到福州的,请问可以在当地的海关办理吗?谢谢
答: 您好!根据现行海关规定,寄自(往)港澳地区以外的个人邮包每次限值1000元人民币,应征税额在50元内免,对邮寄超出限值和免税额的单件物品,属于自用合理需要的可予征税进境。属国家规定的20种不予减免税商品的,邮寄进境需要征税,其完税价格由海关依据《入境旅客行李物品和个人邮递物品完税价格表》(海关总署(2007)25号公告)的规定估定。通过快递公司运输进境的个人物品是可由快递公司代理向海关申报,故具体需填报单证你可咨询委托的快递公司,涉及到具体操作手续也可咨询现场海关。感谢您对海关工作的支持!
 

问题标题:国外邮递一个翻转相机入境要交多少税
问题内容:您好,朋友从国外邮递了一个翻转相机给我,该相机总价值100美元,入关时拖快递公司进行报关,被告知该相机估价2000元,需要缴纳几百元的行邮税,请问为什么海关估价与实际价格出入这么多,我上网查询发现有免税额一说,即使按照2000元估计,税额也在500元以下,请问我的相机可不可以免税?如果不可以,但是我提供相关的发票和证明该相机只值100美元,是不是可以按照100美元征税而不是2000元?谢谢。
答: 您好!国家规定的20种必须征税放行的商品是电视机、摄像机、录像机、放像机、音响设备、空调器、电冰箱(柜)、洗衣机、照相机、复印机、程控电话交换机、微型计算机及外设、电话机、无线寻呼系统、传真机、电子计算器、打印机及文字处理机、家具、灯具和餐料。照相机属于其中一项。根据海关总署公告2007年第25号(关于修订《入境旅客行李物品和个人邮递物品进口税税则归类表》及《入境旅客行李物品和个人邮递物品完税价格表》)、海关总署公告2011年第6号(关于调整进境物品税税目税率)的相关规定,数码相机的完税价格是2000元人民币,税率是10%,税额=完税价格*税率。如果完税价格与应税物品实际价格相差悬殊达到3倍(或1/3)及以上程度的,经现场科级领导同意,可采取另行确定价格原则或按物品实际价格计征税赋。以上仅供参考,通关时根据货物实际报验状态,以现场海关的解释和要求为准。感谢您对海关工作的支持!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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